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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财[2006]14号
2011-08-22 18:51  

关于印发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州直各部、委、局、办,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各县(市)财政局、阿拉山口财政分局:

为保证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基本需求,规范差旅费开支,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新财行[2005]14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我们制定了《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该规定已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下发的有关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新财行[2005]148号文件)精神和物价变化情况,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基本需求,规范差旅费开支,本着勤俭节约、强化管理的原则,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

第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经费保障水平对差旅费支出实行总额控制,建立严格的出差审批制度,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级别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的舱(席)位等级标准见附表。

(二)副县级以下(含副县级)干部出差,因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为了节省时间、提高效率,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乘坐飞机。

(三)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乘坐符合规定交通工具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四)乘坐同一类交通工具出差,凡降低乘坐标准的,将应乘坐标准的票价金额扣除已乘坐的票价金额,剩余部分的50%补助给个人。

(五)在州外自治区境内出差,鼓励乘坐火车、营运客车及其他车辆。在500公里以外因公出差,不带公车,乘坐火车、营运客车及其他车辆的,州级(含副州级)干部单程补助160元,距离每减少100公里,补助减少32元;县级(含副县级)干部单程补助130元,距离每减少100公里,补助减少26元。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住宿费报销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票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包干,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

第九条 出差人员参加伙食非自理的会议及培训班,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凭车票每隔8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汽车驾驶员在州外出差期间,按照每人每天3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在州内到精河县、温泉县、阿拉山口口岸(赛里木湖景区)的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25元,到博乐市辖区各乡(镇),农牧(团)场的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5元。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公杂费按到达目的地后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自治区境外每人每天20元,自治区境内每人每天10元实行包干,不再报销相关费用(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可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同时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放交通费,每人每天发放通讯费5元。

第十五条 到州外自治区境内出差不带公车,按到达目的地的自然天数,州级干部(含副州级),每人每天补助50元、县级(含副县级)干部每人每天补助40元市内交通费,不再享受第十三条规定的包干公杂费中的市内交通费,同时每人每天发放通讯费5元,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第六章 调动搬迁人员差旅费

第十六条 调动工作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负担,有关标准按本规定执行。发生的其它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与调动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按调动工作人员的相关标准报销和发放补助。

(二)调动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的行李、家具托运,在每人500公斤内报销托运费、50公斤内报销快运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未与调动工作人员同行的家属,待其抵达调入地后,由调入单位按本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四)部队转业干部调入地方工作时,原所在部队发给差旅费的,在其到达后由调入单位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七章 异地挂职、培训期间的差旅费

和农牧民误工补助

第十七条 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对口支援、异地挂职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和培训班(不发学历)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基层锻炼、对口支援、异地挂职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公杂费。

第十九条 经单位领导批准参加各类培训(不发学历)的人员,一个月以内的短期培训班在培训期间每人每天发放20元伙食补助费,培训期超过一个月的,每人每天发放10元伙食补助费。培训期间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参加自治州相关会议的农牧民,按每人每天15元发放误工补助费;参加会议的农牧民往返路费由会议承办单位凭据报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就近回家探亲或途中经停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在家或经停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赴北京出差人员,入住新疆办事处新疆饭店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因公赴京出差人员入住新疆办事处住宿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函[2005]20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因工作需要,延误工作人员正常就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按照每人每天10元标准发放误餐补助。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相关支出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规定,同时抄报自治州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原下发的有关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自治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自治州差旅费开支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及住宿标准表

主题词:行政差旅费规定通知

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州党办、州人大办、州政府办、州政协办,州纪检委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本局领导,州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各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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