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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村队(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误工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03-26 18:13  

各县市财政局、残联: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全面完成自治州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及《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选聘

(一)残疾人专职委员从具有博州城乡常住户口,社区高中以上、村初中以上学历且热心残疾人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处于就业年龄段,有一定工作能力的残疾人中选聘,协助乡(镇、街道)残联开展残疾人工作。

(二)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按照就近、就地、就便开展工作的原则。残疾人数量达30人以上的村,选聘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残疾人较少的村队可与临近村合并,选聘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

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职责

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在村(社区)残协主席领导下开展本村(社区)的残疾人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密切联系本村(社区)各类残疾人家庭,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服务与管理制度,全面掌握本村(社区)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及时了解和反映残疾人的诉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依托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联系辖区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求职登记、社会保障、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残疾人解决日常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

(三)发挥自强模范作用,团结、教育、带领残疾人自强自立回报社会。

(四)完成县(市)、乡(镇、街道)残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误工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

残疾人专职委员误工补贴,按每人每年500元进行补贴,补贴资金从州、县(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

(二)补贴办法。

博乐市、精河县残疾人专职委员的误工补贴,州、县(市)

残联按3:7比例承担,温泉县按7:3比例承担,按月划入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银行卡内。

四、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日常管理

(一)残疾人专职委员的管理工作,由县(市)、乡(镇、街道)残联负责。要根据《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加强建设和管理,对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资格,专职委员实行动态管理。

(二)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培训上岗和定期培训制度,由县(市)残联定期集中培训,不断提高专职委员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误工补贴的监督与管理

(一)残疾人专职委员误工补贴的发放,要实行三公开原则。即政策公开、人员公开、资金公开,接收群众监督。

(二)残疾人专职委员误工补贴要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挪用。

(三)县(市)残疾人专职委员误工补贴的发放,由上级财政、残联实施监督,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四)各县(市) 每年在6月30日前将《博州残疾人专职委员误工补贴发放表》分别上报州残联、财政局。

六、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实行。

附件:自治州村队(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名单

自治州财政局 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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