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意见》(博州党发〔2008〕3号)精神,推进我州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精神、智力及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工作,使残疾人在自治州民生建设中充分享受到发展带来的成果,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增强残疾人及其亲属“爱国、感恩、勤劳、互助、进取”的时代精神,在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中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各族人民大团结好的时代主旋律。结合我州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居家托养资助对象
(一)具有博州城乡常住户口、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
(二)家庭成员中处于就业年龄段(男16周岁—59周岁,女16周岁—54周岁)的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且无业,长期靠家庭成员照料。
(三)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资助标准
(一)对城镇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托养对象,每人每年资助1500元。
(二)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托养对象,每人每年资助1000元。
三、居家托养服务形式
居家托养对象原则上由家庭成员或亲属对其实施居家生活服务,对家庭成员或亲属无托养服务能力的以社区(村)为单位,聘用社区(村)热心为残疾人服务的人员为其实施居家生活服务。做到托养人、被托养人、残联三方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职责及托养服务费的支付形式。
四、资助经费来源
博乐市残联、精河县残联资助经费从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承担70%,温泉县残联从保障金中承担20%,剩余部分由州财政从州残联保障金中给予补贴。资助经费按年度下拨各县市残联。
五、申请程序
(一)需居家托养的残疾人或亲属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残联领取《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乡贫困残疾人居家托养申请资助审批表》申请资助。
(二)据实填报《申请资助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托养人户口簿、身份证、二代残疾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由所在乡镇残联、社区审核,报县市残联审批,并由县市残联统一报州残联备案。
(三)县市残联审批后,与托养人(残疾人亲属或托养服务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
(四)县市残联填报《居家托养资助金发放表》,资助金由县市残联按年度一次性划入托养人或指定监护人提供的银行卡。
(五)已享受国家和自治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资助。
六、监督管理
(一)县市残联依据民政部门审批的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名册和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取消托养资格。
(二)居家托养资助金的发放,要实行三公开原则(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资金公开)。各乡镇、社区要将资助对象、资助金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居家托养资助金要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挪用。
(四)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资金的将追究残联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县市残疾人托养资助金的发放,由上级财政、残联实施监督,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六)各县市每年在6月1日前将《博州贫困残疾人居家托养资助金发放表》分别上报州残联、财政局。
七、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自治州村队(社区)残疾人居家托养资助名单
自治州财政局 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