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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区残联《关于开展自治区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的通知
2013-01-16 18:06  

博州残发〔2013〕7号

转发区残联《关于开展自治区残疾人社区康复

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检查验收

的通知》的通知

博乐市残联,精河县残联:

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州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自治区残联于2011年7月在全区范围开展了为期2年的自治区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博乐市、精河县被自治区残联确定为创建自治区残疾人社区康复候选示范县(市)。为此,自治区残疾人康复办公室将于2013年5月—7月进行抽评,现将《关于开展自治区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转发你们,望各地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评阶段的检查验收,并于2013年4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及相关材料(附件3)报自治州残联康复办公室。

自治州残联将于2013年4月中旬后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博乐市、精河县的候选示范县(市)进行抽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自治区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自治州残联

2013年1月16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2013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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